注册会计师年检
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⑵《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
2、年检对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省注协的年检。
3、年检内容:
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⑵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⑶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⑷当年有无受到刑事处罚和正在执行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⑸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交纳会费等情况;
⑹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4、注册会计师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⑴《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表》(本人填写);
⑵《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事务所填写);
⑶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情况证明;
⑷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
⑸注册会计师本年度内转所申请表复印件;
⑹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证书回收清单(由市注协填列);
⑺省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办理程序:
⑴每年12月底前,省注协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原则上次年的1至4月为年检办理时间。注册会计师以所在事务所为单位,将年检材料上报当地市注协,经市注协初审后集中上报省注协。
⑵省注协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⑶省注协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省注协网站等进行公布。
⑸未通过年检和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回省注协。
⑹省注协将年检工作的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
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⑵《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
2、年检对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省注协的年检。
3、年检内容:
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⑵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⑶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⑷当年有无受到刑事处罚和正在执行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⑸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交纳会费等情况;
⑹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4、注册会计师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⑴《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表》(本人填写);
⑵《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事务所填写);
⑶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情况证明;
⑷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
⑸注册会计师本年度内转所申请表复印件;
⑹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证书回收清单(由市注协填列);
⑺省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办理程序:
⑴每年12月底前,省注协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原则上次年的1至4月为年检办理时间。注册会计师以所在事务所为单位,将年检材料上报当地市注协,经市注协初审后集中上报省注协。
⑵省注协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⑶省注协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省注协网站等进行公布。
⑸未通过年检和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回省注协。
⑹省注协将年检工作的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⑵《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
2、年检对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省注协的年检。
3、年检内容:
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⑵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⑶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⑷当年有无受到刑事处罚和正在执行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⑸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交纳会费等情况;
⑹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4、注册会计师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⑴《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表》(本人填写);
⑵《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事务所填写);
⑶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情况证明;
⑷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
⑸注册会计师本年度内转所申请表复印件;
⑹未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及证书回收清单(由市注协填列);
⑺省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办理程序:
⑴每年12月底前,省注协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原则上次年的1至4月为年检办理时间。注册会计师以所在事务所为单位,将年检材料上报当地市注协,经市注协初审后集中上报省注协。
⑵省注协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⑶省注协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⑷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省注协网站等进行公布。
⑸未通过年检和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回省注协。
⑹省注协将年检工作的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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